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认定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培育支持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3号)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省级第十三批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第十一批“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函[2017]59号)
二、认定标准
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位居全省前三位或全国前五位,批量卖价、质量、寿命长或消耗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2项(含)以上,拥有1项发明专利以上且主持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为生产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的研发设施、设备仪器、研发投入和人才队伍。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在我省登记注册。
(6)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第四、第五条申报条件和前3项申报条件中一项。
2、“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
“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
三、申报程序
由济南市经信委向山东省中小企业局推荐上报
推荐上报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必须是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